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5,882.75万元,净资产总额17,114.23万元,资产负债率33.88%。2021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99.06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内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各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相互调剂。上述担保事项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为准。上述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认为:本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及长远业务发展。以上被担保对象全部系本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经营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公司为其提供的上述担保为最高限额担保,相关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是为了满足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风险可控,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对外担保预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320万元,全部系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的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金额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前述借款额度及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事项,且博科新材的其他参股股东中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先念先生、关联方惠州博科汇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惠州博科汇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财务资助,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5,882.75万元,净资产总额17,114.23万元,资产负债率33.88%。2021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99.06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上述额度可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2、借款期限: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4、借款利率和计息: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每一笔借款的利息从公司实际借款日起计算。
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博科新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其资金使用项目的管理,如发生或经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本次借款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公司日常需要,也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也无逾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促进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业务发展。本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先念、胡先君、湛明先生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宇新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事项是基于各子公司业务经营及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次借款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公司日常需要,也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也无逾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银行授信或借贷业务担保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5、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84%,其中首次授予3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43%;预留6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89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0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539人,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3.17%。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9、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0%、30%、40%。
10、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1、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借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优秀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报董事会审定,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依据《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539人,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3.17%。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它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违规等原因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限制性股票。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84%,其中首次授予3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43%;预留6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8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89元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
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票票面金额;(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7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08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7.72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8.89元。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增长率按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设定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净利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若在授予日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派发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本次以2022年4月8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为14.46元/股。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86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5,581.5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年6月底授予,则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造成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立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激励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激励对象承诺函》,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可以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位变更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不再享有所对应股权未来的分红收益,公司基于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与结果等),拥有对其已获得分红等收益的追索与裁决权;若因第2条原因导致激励对象降级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新调整至级别的平均授予量重新评估,其获授予总额高于其新级别平均授予量部分若还未解除限售,则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第2条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4、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5、激励对象非因第2条原因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1)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退休后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规定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HahaBet官网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9、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0、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11、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2、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计划上述相关规定确定,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的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调整。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5、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84%,其中首次授予3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43%;预留6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89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0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HahaBet官网、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539人,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3.17%。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9、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0%、30%、40%。
10、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1、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借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优秀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报董事会审定,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依据《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539人,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3.17%。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它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违规等原因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限制性股票。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84%,其中首次授予3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2.43%;预留6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67.6万股的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8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89元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
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票票面金额;(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7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08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7.72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8.89元。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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